实务洞察|专家咨询费税前扣除要点
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很多公司存在支付外部专家劳务费的情况,大多数公司的处理方式是代扣个税,根据劳务费发放表直接支付税后劳务费给专家个人,未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支付给外部专家劳务费代扣个税是肯定的,是否可以直接以劳务费发放明细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存在疑义。同时,公司是否可以为外部劳务人员代开发票也存在疑义。
对于支付公司员工的劳务费,如支付员工培训课时费等,可直接以劳务费发放明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并需要与工资合并代扣代缴个税。笔者实务中遇到一些公司以员工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理由,不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员工年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与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混为一谈,公司支付员工劳务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因此,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员工应履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两者不应混淆。
支付外部劳务人员(专家、实习生等)劳务费未超过300元-500元的部分,以劳务费发放明细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超过300元-500元的部分,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劳务费不达300元或500元起征点,可以不开发票,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各地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公司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适用的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外部劳务人员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为(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由于劳务报酬纳税人为外部劳务人员;因此我们推断外部劳务人员需由本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存在例外情况,可以由公司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建议公司支付外部劳务人员劳务费,需结合自身所属行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是否可以由公司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以便做出准确判断。对于明确无法由公司汇总代开发票的公司,建议在与外部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时,明确外部劳务人员有提供劳务费发票的义务,以降低税务风险。
温馨提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300元或500元。因此,不超过300元或500元的外部人员劳务费可以不开发票,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超过300元或500元的外部人员劳务费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问题答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达到起征点的,仍然需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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